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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紅橋升降平臺發展安全法律制度 (一)、肯定升降平臺發展的優勢 升降平臺發展的應用可以有效降低事故率和死亡率,而且從全生命周期使用成本以及降低勞動用工成本來看,其相對于吊籃和腳手架并沒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劣勢。(二)、限制腳手架和吊籃的使用 國外對升降平臺發展的法律規制,核心是通過對高空作業設備設施做出明確規定,以有效的解決方案來保證作業人員安全。對于安全性較差的腳手架,國外一般限制使用或者執行更嚴格的安全管理。比如美國限制腳手架的使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使用限高為38.1米,木樁腳手架限高為18.28米。新加坡《職業安全與健康(腳手架)條例》規定,每7天必須對腳手架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若腳手架暴露在惡劣天氣環境中,則檢查周期更短;對于吊籃需7天自檢一次,6個月由政府授權檢測人員檢查一次。發展中的情況也類似,早在20世紀70年代,巴西便以建筑施工墜亡事故高發而聞名于世界,當時巴西政府每年用于賠償施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庭的費用高達巴西全國GDP的4%。這一情況直到1977年制定了完備的高空作業法規才得以逐步改善。(三)、推廣升降平臺發展 用升降平臺進行高空作業是一種先進的登高作業方式,這種設備安全可靠、效率高、環境適應能力強,操作簡便、用工少。升降平臺的推廣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發達都在推廣升降平臺發展的應用,像吊籃這種作業方式已經基本絕跡。